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审查和施工环节管控有关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审查和施工环节管控有关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蒲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月1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审查和施工环节管控有关措施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设计审查和施工环节的质量及造价管控,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蒲江实际,制订措施如下。一、适用对象本措施适用于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县属国有公司开展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二、加强设计审查(一)强化全过程审查。项目由相应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各明确一名负责人全程负责,作为甲方代表共同按程序确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把好规划方案设计、初设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关键环节,确保服务成果质量。(二)严控设计方案造价和质量。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成审查小组,对每个环节的设计成果进行联合审查。技术力量不足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行业领域专家参与联审,审查意见由各小组成员签字确认。审计局负责加强全过程监督。设计应按照费省效宏的原则,严控项目投资、严防过度设计和“新形象工程”,确保设计成果达到造价和质量双优。(三)推行设计师负责制。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应明确由设计单位至少确定一名项目设计师,对项目设计、施工全过程提供设计管理服务,保证设计效果,满足使用功能。项目设计师须定期到项目现场或全程驻场,指导施工单位落实设计要求,配合解决施工中遇到的设计问题。(四)加强绩效评价。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勘察、设计单位的绩效评价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对服务单位履职情况开展评估,并将履职评估结果报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三、加强施工监管(一)建立招标前合规性审查机制。项目达到实施条件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提请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召集县级相关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重点审查建设模式、建设工期、工程款支付条件、违约条款等关键要素,审核结果应出具会议纪要。(二)强化工程总承包管理。采用EPC总承包模式实施的项目,由总承包单位建立高效的勘察-设计-施工协同机制,切实整合设计、采购和施工三大环节,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高效管理服务,县属国有公司同步加强合同履约管理。(三)推行施工打样机制。对材质、性能、色彩、尺度等易出现偏差,影响品质形态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开展大面积施工前实施打样。县属国有公司负责在开展大面积施工前与施工单位就样板段施工事宜进行对接,并督促完成打样。样板段完工后,由项目业主、代理业主组织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接收单位或管护单位等相关单位对样板段进行现场确认,在签字确认后方可整体推进。若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落实打样,出现施工工艺未达到设计效果等情况,造成工程材料浪费、重复建设、项目工期滞后等问题,依法依规依约追究其责任。(四)建立项目监理绩效评估机制。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全面监管并制定绩效评估办法,定期检查和评估。县属国有公司应以项目主管部门签字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支付监理费用的前置要件。(五)加快工程验收与移交。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后,项目业主、代理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按照并联验收的规定程序完成并联竣工验收工作,其他领域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县属国有公司和接收单位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实物移交,项目档案资料应及时移交。质保期内产生质量缺陷的,县属国有公司应当及时联系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六)坚持定期复盘改进。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和复盘总结,原则上不少于每个季度1次。由县住建局、县水务局、县交运局等县级监管部门定期组织县属国有公司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原则上不少于每半年1次。四、加强履约监管(一)项目业主、代理业主应在合同中明确下列事项:1.服务成果的质量责任和逾期责任;2.违约责任的适用情形和扣费条件;3.履约不力的解决办法。(二)服务单位出现拒不配合或屡次不改等情况以及重大漏项、质量缺陷等特别严重情形的,由项目业主依法依规依约追究其责任。(三)服务单位履职不力的相关情况抄送行业协会和执业监管部门,相关行为依法依规列入负面清单并记录到责任单位信用评价等级中,按照《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等有关规定实施惩戒。五、加强履职监管县政府办会同县发改局等部门,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代理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节约项目投资、项目建设推进质效高、项目履约监管到位的给予激励,对履职不力和工作失误造成项目建设损失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六、其他事项(一)本措施项目主管部门是指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牵头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单位,包括县级部门、园区管委会、镇街道等,所指行业主管部门是负责管理和督导某一特定行业的政府机构。(二)本措施由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务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三)本措施执行期间,若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修改,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