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2月30日成都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1〕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改革总体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市)县财政关系,形成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市)县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为建设中国西部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美誉度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强的交通保障。二、主要内容结合成都市实际,划分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城市公共交通、综合交通7个方面市与区(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一)市级财政事权1.公路。(1)承担高速公路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和协调职责。(2)承担市域快速路和普通国省道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和协调职责。(3)承担跨区(市)县县道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和协调职责。(4)承担市级直管的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水路。(1)承担成都市境内航道、内河港口、内河港口公共锚地和集疏运体系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以及市级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2)承担全市机动船员考试、发证、集中安全教育培训以及船舶登记发证等职责。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3.铁路。(1)承担全市铁路发展规划研究、政策决定、重大课题实施和项目建设协调等职责。(2)市级决策的铁路公交化等铁路公益性运输,承担相应协调管理职责和具体执行事项。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4.民航。市级按规定承担相应支出责任。5.邮政。(1)承担市级邮政快递业安全支撑机构建设、运行等具体执行事项。(2)承担全市快递物流城乡配送体系相关规划、政策制定、监督评价等具体执行事项。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6.城市公共交通。(1)负责制定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行业政策,统筹全市城市公交行业管理工作,承担“5+1”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下同)城市公交运营管理相关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负责“5+1”城区城市公交运营管理等具体执行事项。(2)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相关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负责市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等具体执行事项。(3)负责统筹全市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行业管理工作。市级负责“5+1”城区巡游出租车和全市网约车发展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4)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市级负责“5+2”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四川天府新区,下同)共享单车发展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7.综合交通。(1)承担市级民用运力队伍建设管理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2)承担市级国内物流以及运输结构调整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3)承担市级实施的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上述事项由市级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城市公共交通、综合交通运输领域市级履职能力建设,由市级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市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综合规划、战略研究、决策咨询,监督评价相关政策法规及基础类、公益类等地方标准制定,综合执法、“四基四化”建设等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安全监督等事项。(二)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1.公路。(1)市级承担高速公路由市级负责部分的管理、应急处置职责,区(市)县承担除中央、省级以及市级负责部分外的建设、管理、应急处置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高速公路建设资金主要通过市场化手段筹集,在高速公路投资人招商中,根据市政府审定地方配套方案,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共同承担普通国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职责,区(市)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承担除中央、省级以及市级支出以外的支出责任。(3)共同承担道路运输站场和道路运输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共同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水路。(1)共同承担等级航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2)共同承担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3)共同承担水运绿色发展专项规划、政策支持、监督评价职责,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4)市级按规定承担船舶检验和审图职责。上述事项由市级与区(市)县按规定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3.铁路。(1)按规定共同承担干线铁路以及城际铁路市内段资本金(含征拆资金)支出,按规定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共同承担城际铁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支出责任。干线铁路红线范围外的地方配套项目,市级负责市级项目,区(市)县负责本级项目,按规定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共同承担市域(郊)铁路建设资本金(含征拆资金)中相应支出,按规定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共同承担市域(郊)铁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支出责任。(3)市与区(市)县两级共同决策的铁路公交化等铁路公益性运输,共同承担相应的协调管理职责以及具体执行事项,承担相应支出责任。4.邮政。(1)共同承担安全设施设备、重大活动期间安全服务保障、应急管理等具体执行事项,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共同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及其他邮政公共服务规划事项,区(市)县承担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承担相应支出责任。(3)共同承担邮政快递业环境污染治理政策体系建立、监督评价职责,区(市)县承担具体执行事项,承担相应支出责任。5.城市公共交通。(1)共同承担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应急管理、秩序维护、交通接驳、运营管理等具体执行事项,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共同承担中心城区融合区域(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温江区、双流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郫都区、新津区)巡游出租车发展规划、政策决定,承担相应支出责任。6.综合交通。(1)共同承担综合交通应急运输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运输保障职责,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含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综合应急运输保障等具体执行事项,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共同承担运输结构调整、省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地方部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共同承担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承担相应支出责任。(3)共同承担市级综合运输枢纽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承担相应支出责任。(4)综合交通运输行业管理信息化。共同承担共同决策的行业管理信息化智能化等项目,区(市)县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执法等具体执行事项,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5)共同承担市级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具体执行事项,承担相应支出责任。(6)共同承担节假日、市级及以上重大活动交通运输保障方案编制、运行监测、服务保障职责及具体执行事项,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三)区(市)县财政事权1.公路。(1)区(市)县负责高速公路项目沿线征地拆迁工作,承担除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包干费以外的支出责任。(2)区(市)县承担市域快速路项目沿线征地拆迁、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3)区(市)县承担乡道、村道以及非跨区县道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和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4)区(市)县承担本辖区内(市级直管的除外)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上述事项由区(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水路。(1)区(市)县承担本辖区内航道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2)区(市)县负责本辖区内内河港口、内河港口公共锚地和集疏运体系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3)区(市)县承担本辖区内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总体规划、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安全监督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4)区(市)县按照上级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水运绿色发展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负责县级专项规划、政策支持、监督评价职责。(5)区(市)县承担本辖区内水上交通运输、自用船舶及非机动船舶船员的管理、安全监督等具体执行事项,负责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发证、培训等职责。上述事项由区(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3.铁路。(1)区(市)县提出改变干线铁路线路方案、扩大站场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形成的新增投资。(2)区(市)县承担铁路专用线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3)区(市)县决策的铁路公交化等铁路公益性运输,承担相应的协调管理职责以及具体执行事项。(4)区(市)县承担铁路红线外安全环境治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铁路安全管理人员及必要设备。上述事项由区(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企业内部使用的铁路专用线由企业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4.民航。(1)区(市)县承担通用机场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2)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及成都天府国际机场红线范围外的地方配套项目。上述事项由区(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5.邮政。(1)区(市)县负责本辖区内邮政快递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寄递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承担本级邮政快递业安全支撑机构建设、运行等具体执行事项。(2)区(市)县负责本辖区公共配送中心、镇(街道)公共配送站、村(社区)公共服务点等三级邮政快递配送网络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实施事项。上述事项由区(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6.城市公共交通。(1)“5+1”城区外的区(市)县承担属地城市公交运营管理相关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负责属地城市公交运营管理等具体执行事项。成都高新区按规定承担支出责任。(2)区(市)县负责本辖区内独立建设或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相关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3)区(市)县承担属地网约车日常监督管理评价职责以及除“5+1”城区外的区(市)县巡游出租车发展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4)“5+2”城区外的区(市)县承担属地共享单车发展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上述事项由相关区(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7.综合交通。(1)区(市)县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2)区(市)县承担辖区内国内物流设施建设规划、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3)区(市)县承担辖区内运输结构调整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及具体执行事项。(4)区(市)县承担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本级项目建设、维护、管理等具体执行事项。上述事项由区(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城市公共交通、综合交通运输领域县级履职能力建设,由区(市)县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区(市)县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综合规划、决策咨询、相关政策制定,综合执法、“四基四化”建设等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安全监督等事项。三、保障措施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各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对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履行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区(市)县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市级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要有效评估地方政府综合债务风险和现有财力水平,坚决防范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各区(市)县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促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